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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



财税[2018]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东审能为您做什么?
为企业提供北京市科委组织的研发项目鉴定工作的咨询及筹划,使企业获得科委及税务认定的加计扣除资格,享受研发费150%税前扣除,达到节税目的。
1、全面梳理,系统筹划;
2、提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培训;
3、协助企业建立研发费用辅助台账;
4、协助企业准备研发项目鉴定所需资料;
5、代为办理网上资料填报及上传;
6、材料整理、装订及现场报送;
9、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10、提供研发费用日常政策咨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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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2020年研发费加计扣除新规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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