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 深圳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纳税日历 办税服务 电子税务 深圳财政 深圳科委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财税政策Dongshen publications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 > 财税政策 > 通知公告

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房子未出售而是出租状态,是否应该主动做清算?

添加日期:2018年03月08日

问:某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 10 年,但房子一直未出售而是整体出租状态,目前税务也没找到企业要求清算,企业是否应该主动做清算,不做是否存在风险? 

答:《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第十一条 …… 。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 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据此,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 10 年仍未销售,建议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否则,存在税务风险。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分享到: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