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 深圳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纳税日历 办税服务 电子税务 深圳财政 深圳科委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财税政策Dongshen publications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 > 财税政策 > 通知公告

付款时发票由这家单位的上级单位开具的,这样对吗?

添加日期:2018年02月13日

问:客户让中国邮政集团北京西城区邮票公司制作邮票,但是付款的时候,对方的发票是由这家单位的上级单位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分公司开具的。这样对吗?

答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据此,若制作单位不负责销售,对外销售由上级单位负责(收款开票),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否则,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予税前扣除。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分享到: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