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 深圳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纳税日历 办税服务 电子税务 深圳财政 深圳科委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财税政策Dongshen publications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 > 财税政策 > 通知公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问题

添加日期:2018年01月22日

问:公司成立工会,现在用工会返还的经费给生病员工发放慰问金,原始凭证只有签字领取的单据和支出凭单,这部分支出能够税前列支吗?需要并到员工工资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据此,企业按规定标准拨缴的工会经费已在税前扣除,对于工会经费支出,不存在重复税前扣除。发放生病员工慰问金,无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分享到: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