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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我单位2014年发生一笔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才能税前扣除?

添加日期:2015年11月10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企业或个人社会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因此,若你单位是通过上述文件规定的机构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需要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每年要经过税务及民政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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