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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欠缴社会保险费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添加日期:2015年07月20日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12〕8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对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地税机关应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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