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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个人住房转让如何缴纳营业税

来源:南京日报       添加日期:2015年05月25日

  问:4月底,我将2012年6月购入并于当月办理产权的一处普通住宅对外出售,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的规定,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因此,个人在2015年4月出售购房时间已满2年的普通住房,按规定可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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