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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二级货运代理的企业如何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来源:福建国家税务局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31日

  9月1日以后,从事二级货运代理的企业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请问是否可以不享受该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因此,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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