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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企业转让不动产收取的违约金应如何计税?

添加日期:2014年07月11日

  问:我单位转让一处不动产,由于对方逾期付款支付我方30000元违约金,此项收入应如何计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因此,该企业转让不动产收取的违约金,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应交营业税30000*5%=1500(元),城市建设维护税1500*7%=105(元),教育费附加1500*3%=45(元),地方教育附加1500*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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