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 深圳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纳税日历 办税服务 电子税务 深圳财政 深圳科委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税务交流

税务交流

“营改增”中哪些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添加日期:2013年06月26日

问:“营改增”中哪些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答:《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