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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题

无偿转让投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添加日期:2017年07月17日

 

问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属的企业无偿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给地方政府,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 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无偿转让长期股权投资,若已按公允价格视同转让财产,发生的损失,允许以清单申报税前扣除。否则,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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