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 深圳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纳税日历 办税服务 电子税务 深圳财政 深圳科委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每日一题

每日一题

收购未税矿产品是否缴纳资源税?

添加日期:2016年10月19日

 

问:我单位是生产建材产品的企业,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书面资料委托或者口头通知的情况下,我们应该代扣代缴资源税吗? 

 

答:《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收购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应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