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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房地产开发产品视同销售收入的范围是什么

来源:湖南地税       添加日期:2016年12月0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因此,发生属于上述情形的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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