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 深圳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纳税日历 办税服务 电子税务 深圳财政 深圳科委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财税资讯

税总解读兽药经营企业兼营的增值税问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添加日期:2016年02月18日

  一、该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期,我们接到基层税务机关报来请示,反映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纳税人因只能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而非《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有关规定,其销售的兽用生物制品无法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兽用生物制品批发零售环节“高征低扣”造成的增值税负担较重问题较为突出。建议对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同样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该公告发布实施后,哪些企业批发零售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该公告发布实施后,与2012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相结合,共明确有两类企业批发零售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是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二是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