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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法规

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添加日期:2013年1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4

现将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42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1213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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