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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企业年中注销,仍需进行汇算清缴

来源:南京日报       添加日期:2017年03月21日

  林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她所在的公司因为准备上市进行重组,需要到税务局申请注销原企业。她到雨花台地税局咨询:“虽然公司业务量比较大,但今年实际经营时间只有两个月,是不是就不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了?”
  “仍然要报!”雨花台地税局的工作人员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税务人员还提醒,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不及时申报清算,可能涉嫌偷逃税款,数额较大的会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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